親民黨新聞稿(20190530):親民黨公職候選人提名辦法
本文發布於:2019 - 06 - 01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9 日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照本黨黨章第廿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職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直轄市市長、直轄市議會議員。
四、縣(市)長、縣(市)議會議員。
五、鄉(鎮、市、區)長、鄉(鎮、市、區)民代表會代表、村(里)長。
副總統之提名人選,由獲得提名之總統候選人指定。
第三條 中央黨部為辦理各項公職提名工作,必要時得成立選舉提名策略小組(簡稱選策小組),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處理提名各項工作。
中央黨部辦理提名工作,得指揮下級服務處協辦。
第四條 本黨黨員入黨滿四個月始得登記為本黨提名之候選人,但接受中央黨部徵召之候選人不在此限。
本黨黨員凡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本黨提名之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之罪,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觸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施強暴脅迫或賄選等罪、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
四、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者。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第五條 中央黨部接受登記前應決定各選區之提名名額。
第六條 提名人選產生方式以溝通協調為先,無法達成協議時,再辦理提名初選。提名之候選人名單應報請中央決策委員會決議通過。候選人經初選產生者,經全國委員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全國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二分之一以上決議,得否決之,並由中央黨部另行徵召適當人選參選。
中央黨部辦理各項公職人員黨內提名作業時,應公告登記費及民調費之數額。
提名初選方式採民意調查方式產生,其相關作業要點由中央決策委員會決議訂定之。
第七條 申請登記為本黨公職人員之候選人,不得賄選、施行暴力及攻訐本黨或本黨其他提名候選人。
第八條 登記提名之候選人不足提名名額或與提名名額同額時,須經中央決策委員會決議同意,始得為提名之公職候選人。
各選區未達第五條決定之提名名額,中央黨部於必要時得徵召黨員為提名之候選人。
第九條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候選人提名名單由中央決策委員會決議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全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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